這個事件,媒體並沒有報導出來。
朋友的兒子自美國返台過暑假,回到家才發現手機掉在計程車上,他調閱大樓的監視器,看清楚計程車的車號,打電話到車行,告知時間、地點、車號,之後他接到計程車司機電話,手機已送到警察局,是他去警局認領?還是計程車司機送過來?
這其中有已暗藏了司機的機心。
朋友的兒子想,東西既已到了警局,就該去警局消案,因此與計程車司機約了在警局碰面。
沒想到計程車司機向他要三成報酬,朋友的兒子說手機是二手貨,沒什麼價值,兩人在警局扯來扯去,司機後來要求「給點工本車資吧!」討了500元後離去,朋友的兒子幹得要死。
我另一位朋友的堂哥是警察,她轉述了堂哥的說法。這位計程車司機根本就不應向失主要報酬,因為東西是掉在他特定的服務範圍內,而非不特定的場所,司機有將失物歸還失主的義務。再舉一例,如果失物掉在診所內,診所內的人有義務把失物歸還失主,且不可索討報酬,因為東西是掉在特定的服務空間內。
但話說回來,朋友的堂哥是警察,知道該如何處理,有許多警察是不太介入這種事的,任憑兩造協調、交惡、不歡而散,唉!說到頭來,誰叫你不小心掉東西,誰叫你的東西偏偏被他撿到,而他又開口跟你要報酬,你就花點錢打發打發吧!
索報酬既是民國十八年的立法產物,已不合時宜,要修法就該「除惡務盡」,不要留個三成改一成的尾巴,或是「家境清苦」者不得對其索報酬等但書,都會有後遺症。如果擔心撿拾者會因此降低歸還失物的意願,那就該在社會教化上加把勁,不可本末倒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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